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做好会员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章程》,结合本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本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登记、收取会费、发放证书和相关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五条 分布和活动地域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社团组织和热心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学者、专家及从事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检测管理、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者;经会员单位推荐,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向本协会秘书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或《个人会员申请表》)、申请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介; (二)本协会秘书处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入会的意见; (三)理事会依照章程规定做出是否同意入会的决定; (四)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申请人依照本协会规定的单位会员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五)发布同意接纳入会文件、上网公布、建立档案。 第七条 单位会员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会员代表,单位会员代表经推荐可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享受和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联络人制度,各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人。 第九条 单位会员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络人、单位会员代表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20日内,将变更信息报至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将对会员资格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开会员企业情况。会员应自觉接受协会管理和社会监督,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和声誉,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上网公布。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退会后一年内不得重新入会,一年后重新要求入会的,应补交退会前所欠会费。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九条 本协会依法依规对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会员单位 1.向会员发布、发送有关工程质量建设、安全、建机、检测等政策信息及动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2.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上,宣传报道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的有关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等重要活动; 3.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咨询服务,以及本会团体标准的查询、咨询服务; 4.组织研讨会、技术交流会等,为会员单位之间提供业务交流和项目合作服务; 5.享有协会提供的对外交流机会,加强会员单位的工程建设施工安全对外交流与合作; 6.参加协会举办的行业技术标准宣贯活动; 7.推举代表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8.推荐会员单位参与国家有关部委举办的评奖评优活动; 9.在协会官网公示会员基本信息; 10.免费获取协会会刊; 11.对协会有关工作及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12.其他服务。 (二)理事单位 1.参加协会理事会议,审议协会有关重要工作事项的议案; 2.参与研究计论协会发展与改革等有关事项; 3.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优先参与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 5.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国家有关部委举办的评奖评优活动; 6.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各项服务。 (三)常务理事单位 1、参加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投票表决协会重要工作事项的议案; 2.参与研究决策协会发展与改革等重要事项; 3.参加协会组织的对外交流和重要活动; 4.在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中优先安排主题发言或提供宣传展示服务; 5.享有理事单位的各项服务。 (四)会长、副会长单位 1.参加协会会长和副会长会议,审议决定协会重大工作事项的议案; 2.组织研究并决定协会发展与改革等重大事项; 3.对协会有关工作及问题提出质询或处理建议; 4.在协会学术年会等重大活动中优先安排主题报告; 5.享有常务理事单位的各项服务。 第二十条 对为本协会或行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协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本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4年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第第一次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 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践行“服务、进取、自律、和谐”的宗旨,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协会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协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接受采访、新闻通稿、视频直播等形式,主动宣传协会的重点和重大举措,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规范性安排。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原则及工作机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坚持新闻发布工作服从协会的工作大局;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坚持实事求是,发布的内容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由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任命。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策划。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制定协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协会新闻发布活动,审定重要新闻通稿,分析新闻发布事后成效。 (二)解读政策。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对涉及协会业务相关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和说明。 (三)新闻发布。对涉及协会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及时披露事态进展情况,争取引导社会舆论。 (四)信息公开。推动协会管理信息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 新闻发布形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通稿、视频直播等。发布渠道包括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新媒体传播渠道。 第七条 协会各部门应当全力配合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准确无误地向新闻发言人提供所需信息。 第八条 提供新闻发布材料的部门应当审查发布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权威。甄别信息是否属于保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 第九条 对于未经授权以协会名义擅自发布新闻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协会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经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2024年第一次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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